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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條件是什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可以強制醫療。可見,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需要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不采取強制措施,會繼續危害社會。強制醫療是指國家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共健康利益為目的,因此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和公益性的特點。精神衛生法出臺前,我國基層只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他是6部地方性法規。目前,基於刑法的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是“必要時”,但刑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是“必要時”。由於沒有統壹的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很難把握是否適用強制醫療,容易造成權力濫用,頻繁出現“被精神病”的現象,主要體現在相關單位和部門出於“維穩”考慮的“被精神病”。比如河南農民徐×東,在精神病院6年半的時間裏,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當地政府調查顯示,相關證明是偽造的。湖北幹部郭*榮因揭發單位領導,被當作精神病治療5年多。這種現象的發生是因為法律的缺位。雖然我國法律對什麽癥狀的人可以送去治療有相關規定,但是對於什麽人可以送去治療,要遵循什麽程序,並沒有相應的規範。公共機關、工作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權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疾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否需要征得患者本人或其親屬的同意?法律上還沒有相關規定。沒有嚴格的法律,很多醫院唯利是圖,只對支付者或發送者負責,或者只服從行政命令,導致了精神疾病的混亂。新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精神衛生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科學設計強制醫療程序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妳是否有精神障礙,這是壹個專業的醫學問題,應該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按照程序來判斷。此外,為了防止“被精神病”的現象,法律還規定了嚴格的隨訪和鑒定程序,以及相應的監督和評估條件,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診斷精神障礙患者,故意或者過失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可以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

第304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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