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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利弊

大陸法系

優點:規則清晰系統。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構成了概念體系和制度體系,便於使用。

缺點:死板。當社會生活發展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沒有法律規定,很難處理。法律是僵硬的,不靈活的。

英美法系

優點:靈活。法律規則不是由立法機構或議會制定的。它是由法官創造的。當社會生活中出現新問題、新案件時,法官可以創造壹些規則來適應社會的變化。

缺點:沒有成文的法典和嚴格的概念體系,難以掌握,對法律應用要求高。

擴展數據:

法律制度差異

世界各國采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Mainland China過去采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系、法典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繼承古代羅馬法傳統,模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例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普通法系,也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作出統壹而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與此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答辯)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第五,法律分類不同。壹般來說,大陸法系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沒有。英美法系主要將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的分類方法在法律的制定上有著根本的區別。

第六,法律術語的差異。在兩大法系的法律術語中,有很多概念是不能壹壹對應的。即使有名詞相同的法律術語,意思也會有很大差異。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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