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事實。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侵害了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和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2.損害必須是非法的。違法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3.演員有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
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如下:
1.行政責任:由於教育法的性質主要是規範教育與行政關系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具有行政法的屬性,因此其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指行為人因民事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後果。教育法中的民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它是壹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3.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教育法和刑法,達到犯罪程度時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教育法律責任的四個歸責要素,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1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