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有嚴格控制。妳說的這塊地應該是在2003年3月1之前轉讓的,所以這個轉讓協議和行為是無效的,因為不合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3年3月1日生效後,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必須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承包方為了耕作方便或者自身需要,可以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壹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該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
綜上所述,無論如何,轉讓不符合實體和程序要求,因此無效。但如果是政府、國土等部門批準的建築,要動房子就必須由審批機關或法院撤銷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