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介紹。
首先是主體。
在我國,這種犯罪活動的主體屬於壹般主體,即自然人,沒有其他限制,只要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即可。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所以條件比較寬泛。
二是主觀。
就本罪而言,主觀要件是故意,因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不制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所以這裏的主觀心態必須是故意,過失是不可能成為本罪的。所以壹定要註意對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可以認定為本罪。如果不是故意,就要通過其他手段對主觀心態做進壹步的判斷。
第三是客觀方面。
如果要認定為本罪,那麽客觀上就必須實施刑法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提供他人上網,或者提供服務器托管、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肯定有具體的行為。這是壹種性犯罪。如果自己什麽都不做,或者只是提供精神支持,就不屬於這個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
四是侵權對象。
就被侵權對象而言,必須是對我國網絡秩序和網絡安全有壹定威脅。這方面的威脅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極有可能導致網絡癱瘓或者他人個人信息泄露,後果極其嚴重。因此,我國專門制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名來制止這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