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平臺也已經論證過,輔警在執勤、執行任務時,其行為應當定性為執行公務或者執行職務,並且已經被已經發生的判決所確認。就在最近,湖南省長沙市剛剛做出了壹個經典的判決。法官明確示範,回答輔警是否執勤執行公務,法律素養高,文字完整!
所以這次判決後,希望全國的法律工作者能讓輔警受到法律保護,是否在執行公務!
判斷:
2065438+2006年6月,劉被湖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錄用為輔警,協助民警維護長沙黃花國際機場航站樓出發層的交通秩序。
2016 18 10月25日,湖南長沙黃花機場航站樓出發層1號登機口附近,劉正在執勤。他發現陳某駕駛警車非法載客,沒有停車就離開了,於是他去催促他趕快離開。突然加速,劉被拖了六七十米,摔倒在地。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劉為輕微傷。陳某立即駕車逃離現場。
2065438+16年10月26日,警方傳喚陳某到案。
由於劉的“協警”身份,案件正在審理中,車主是犯故意傷害罪還是妨害公務罪引起了爭議。此前,長沙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壹年有期徒刑。對於這壹定罪,長沙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判,陳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刑期已滿)。持續了壹年多的糾紛解決了。
請看中院的完美解釋:
警察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責是官方的嗎?
長沙中院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從“公務”角度解釋。雖然交警作為輔警,可以在交警的指導或監督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在履行社會公共的管理職責,具有公務性質。
本案中,劉作為交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工作安排,在交警的領導下協助民警維持交通秩序,應當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劉具有執行公務的主體資格。
劉的行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在航站樓出發層的執勤行為是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在民警彭的帶領下進行的。劉在工作時間在工區疏導交通,勸導違停車輛離開,與其缺乏獨立執法權並不沖突。劉和彭壹起值班,是對他們職責的整體履行。不能因為彭當時不在事發現場,就把他們分開,從而否定劉行為的正當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