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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觸電是房東的責任嗎?

承租人在出租屋內意外死亡,與出租屋的安全隱患有關,房東應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在法律上是不負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來確定死者的死因。確定是意外還是意外,從而確定樓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出租屋發生事故房東負責嗎?

出租屋內發生事故,因個人原因造成傷害的,由承租人或造成傷害的壹方承擔責任;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或房東對房屋的管理不當造成承租人意外受傷的,由房東方承擔相應責任。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意外受傷,房東需承擔責任如下:

(壹)出租人的設備未投入使用或在正常使用中損壞,導致承租人受傷的;

(二)因房屋老化等原因,導致天花板掉落等情況造成承租人受傷的;

(3)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事故。由於房屋設計等原因,租戶使用電器或其他設備時發生。;

(4)超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範圍造成的損壞。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壹)簽訂合同時,應註明房屋用途、居住註意事項及房屋潛在問題。

(二)約定在可能發生的事故中,發生事故時的責任劃分。

(3)在維修事項上,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維修義務。

(四)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如果需要變更,必須征得出租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壹款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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