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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龍哥案終審判決

昆山龍哥鐘玉民被判正當防衛罪,無罪釋放。

案件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晚上,於海民不給開車的龍哥讓路,龍哥下車和於海民發生了摩擦。說完,龍哥回到車上,拿出砍刀砍向於海民。

結果龍哥的刀被於敏搶了,於敏把他打倒在地,砍了他好幾刀。後來龍哥回到了寶馬。在返回寶馬的過程中,於敏追了上去,將他砍死。

整個事件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龍哥想用刀砍敏海,敏海搶過刀,敏海砍了龍哥幾下。

現階段,於敏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即時間條件、客體條件、原因條件、限度條件和主觀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屬於正當防衛。

事後看來,龍哥被砍傷後,並沒有再侵犯海民,歸還寶馬的行為可以認為是非法侵權的終結。

但不能從就業後、上帝、旁觀者的角度來考慮,而要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考慮。

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龍哥返還寶馬不侵權就結束了嗎?

龍哥有沒有可能從車上拿出其他工具侵犯海民,或者開車撞海民?

所以,從後知後覺的角度來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龍哥的非法侵權行為已經結束。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對於追上於敏砍死龍哥的行為,滿足了不法侵害的時間條件。根據上述法律,於敏的行為也符合限制條件,因為龍哥要殺海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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