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民違反行政法的內容,或者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稱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為了偵查刑事案件,對有重大嫌疑或者事實清楚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
2.監獄是壹種刑罰,是指罪犯違反刑法的規定,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羈押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2.必須有法律上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做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只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因法律緊急情況,在法院審判前采取的緊急措施。
法院具有司法羈押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4.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和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處拘役。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沖擊法庭,或者有其他妨害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並處1.5日以下的拘留。無論是哪種拘留,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公安機關都要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