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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制度史

法律體系是壹些國家和地區由於歷史傳統,基於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的* * *性質而對法律進行的壹種分類。是這些帶有* * *性質或者* * *帶有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1)在羅馬的鼎盛時期,羅馬統治者通過武力擴張領土,強行適用羅馬法,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因羅馬法的發展和完備而自願采用羅馬法,使羅馬法成為“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後,日耳曼法采取了個人主義原則,使羅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國家編纂的法典受到了羅馬法的影響。9世紀,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的屬人學說不再適用,羅馬法和日耳曼法合並。

(3)12世紀後,羅馬法復興運動興起,羅馬法研究與社會實際需要相結合,成為西歐大陸國家的權威性補充法律。經過改造和發展的羅馬法成為歐洲的普通法,具有相同的特征和法律傳統,從而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

(4)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許多西歐國家建立和鞏固了資本主義制度,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和國家間的交往而進壹步發展。首先,在法國,在資產階級革命的推動下,在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義的指導下,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創造了制定完整的成文法體系的模式。《法國法典》成為歐洲國家建立自己法律體系的典範,標誌著現代意義上的大陸法系模式的確立。隨後,德國在繼承羅馬法和研究吸收法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壹系列法典。《德國法典》成為資本主義從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代的典型代表。

(5)由於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民法適應了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需要,又由於它易於以嚴格的成文法形式傳播,所以在19世紀和20世紀以後,民法體系橫跨歐洲,傳播到世界各地。

20世紀,自從日本法學家穗提出“法律制度”這壹術語以來,關於這壹問題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正如索塞爾-霍爾所說,分為印歐法系、閃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未開化的民族法系;或者如阿爾曼榮、諾爾德和沃霍爾所主張的,世界上有七大法系:法國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納維亞法系、英國法系、俄羅斯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

這個問題看似越來越復雜,但俗話說,道理越來越清晰。至少在壹點上,中西方學者取得了大體的壹致。即以法國和德國為主的歐洲大陸、拉丁美洲和部分亞洲國家都被納入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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