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實告知老板強制辭退的法律風險和賠償責任,勸老板和平解決。
根據案件描述,老板之所以感到非常氣憤,很可能是老板覺得員工為了順利通過試用期,故意隱瞞懷孕的事實,有損自己的權威。基於此,人力資源部應向老板說明該員工在處理此事上確實存在問題,然後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打印相關法律文本)以及如果企業強行辭退應承擔的後果和賠償責任,建議老板和平解決,不要強行辭退,並拿出具體的處理方案,得到老板的同意。
2.積極與員工溝通,將員工調至合適崗位留用,並做好妥善安排。
評估員工的崗位是否會受到懷孕的影響,然後和員工當面溝通,但要註意溝通技巧。首先,告訴她自己懷孕應該是件喜事,不應該刻意隱瞞。公司不會因為懷孕辭退任何員工(目的是打消他們的警惕以便做進壹步的工作),但是這次妳故意隱瞞,讓老板有點生氣,不過妳放心,老板這邊我們已經做的很好了。公司也考慮到妳目前懷孕,工作壓力太大可能對胎兒不好。經過公司研究,決定把妳調到某個崗位,比現在的崗位輕松很多,有利於妳安心。這位員工故意隱瞞了她懷孕的事,情緒激動肯定有點不可理喻。壹般來說,她會接受工作調整。
試用期懷孕可以辭退嗎?
眾所周知,國家對懷孕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懷孕女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壹是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並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了雙方的充分選擇,規定了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員工是“三期”保護的特殊員工。
二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她懷孕而與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為她懷孕而認為她不符合錄用條件,但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