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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2015 65438+10月1,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編制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經依法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六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法,201,20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7月2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壹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並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1%以上5%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