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咨詢合同的主要條款為:1。委托項目名稱。委托項目的名稱應為已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中涉及的委托方交付的技術項目的全稱,通常稱為“合同標的”。合同中表述的文字應當與委托內容壹致,不得有歧義。2.技術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3.約定提交咨詢報告的期限、地點和方式。4.合同中應該明確規定客戶的義務。代理人接受委托後,委托人應積極協助代理人。在規定的範圍內,委托人應主動提供工作情況、背景資料和數據,並根據受托人的要求補充必要的說明、資料、數據和背景材料。5.技術信息和材料的保密要求。6.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評估方法。7.報酬支付方式。8.違約責任。9.爭議的解決。咨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只需要交《條例》所列的合同。涉及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合同沒有蓋章。咨詢合同屬於技術咨詢合同,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四大類。1.信息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與代表性用戶建立長期穩定的聯系,及時獲取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要求,指導用戶正確使用和維護產品。2.安裝調試服務。根據用戶要求,在現場或安裝現場安裝調試產品(或指導用戶)。3.維修服務。維修服務壹般分為兩類: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技術維護是按照產品維護計劃和服務項目中規定的維護類別進行的服務工作。4.供應服務。為用戶提供相關備件和易損件。5.測試服務。為使產品按照設計規定有效運行而進行的測試、檢驗和監控工作,以及所需的專用儀器和儀表。6.技術文獻服務。向用戶提供說明書、操作說明、維護手冊、易損件和備件的設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7.培訓服務。為用戶培訓運維人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878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壹方以技術知識就特定技術項目向對方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