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是壹個沒有職業自由的公民。李在與顏初相識期間,極力要求與顏交往,人情意識較差。然而,這與本案無關。但其中,對李與顏同居的行為存在質疑。因為顏沒有年齡顯示,所以不知道他的成熟程度,也沒有鑒定過他正常行為的關聯度。但是,在顏案中的表現是正常的。比如顏在校期間未達到法定成年標準,就判定為女生。李與幼女交往並同居,可以認定為拐賣幼女罪。
2.在李與嚴的交往中,主體意識並不是嚴所希望的。因此,李在精神意識上逼迫嚴,在行為和精神上威脅他。
3.李要求閆某支付脫離男女關系現金65438+萬元的說法不成立,涉嫌威脅。大部分都很嚇人。根據案情,李燦被控恐嚇他人。
4.李某找到閆某單位後,將勸阻的醫院醫生打傷,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具體傷害程度定制相關處罰方案。)
5.李還對醫院的醫生犯了恐嚇他人罪。
6.恐嚇過後,顏的弟弟被壹個不知名的人故意傷害。李雖然有不在場的證據,但有事先的語言表達,即有預謀的嫌疑。並且存在教唆他人故意傷害的可能。如果是,就是教唆他人故意傷害罪。
本案屬於感情糾紛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範疇。
最後,嚴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因為最初的狀態是被顏逼的;無意識的精神和其他有意識的行為。在婚姻法中:壹方主觀意識沒有具體表示自己的意誌,婚姻就不成立。
看完之後,我的初步感受是,男人在要求女人溫柔之前,最好能溫柔地對待她。畢竟女人是感情動物,小動作都會得到她們的眼淚。哈哈!!!當然,這個案例也給了我們很多警示。最重要的是無論做什麽都要有意識地采取預防措施。在情感上要把握好自己的底線。妳只能相信妳認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