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具體訴訟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有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當事人認為相關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有瑕疵的,應當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已經立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所約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