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腦死亡。1968年,哈佛醫學院提出腦死亡新概念,引起醫學界、法律界、倫理界的廣泛關註。是指全腦功能不可逆的停止,包括大腦、小腦、腦幹。此時,盡管存在被動心跳和呼吸,仍可宣告死亡。從1968到1978,提出了30多種腦死亡標準,包括哈佛的標準,美國神經病學學會組織的9家醫院提出的標準(協作組標準),英國皇家聯邦學院的標準,北歐、日本、中國的標準。
哈佛標準:A對刺激無反應,無反應,包括最強的痛覺刺激。
b .無自主呼吸,觀察至少1小時。
c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註視、光反射消失、轉動病人頭部或往耳朵裏灌冰水無眼球運動反應。
e .無眨眼運動,無體位活動(去腦),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f普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腦電圖檢查的技術要求包括每分鐘毫伏,對捏音、疼痛刺激或噪音等聲音幹擾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24小時後重復上述所有測試,只有在排除體溫過低和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中毒後,上述結果才有意義。
(3)腦心綜合死亡Caplong和Lars提出了腦心綜合死亡的定義。
壹般認為,當心跳和呼吸停止時,就意味著死亡。然而,事實上,並沒有這麽簡單。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人會突然昏迷(休克),心跳和呼吸都會停止。此時如果搶救及時得當,患者是可以恢復心跳和呼吸的。所以死亡沒有公認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