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十壹條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法院院長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法院院長任免。
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由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檢察官法》
第十二條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