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請求確認離婚的起訴書(壹式三份)(2)戶口簿;
(3)身份證(暫住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文職幹部證等。)(4)結婚證。
二、離婚訴訟
首先是離婚訴訟,壹般有以下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撰寫起訴狀,準備證據,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3.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的,退回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被告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主要是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審理離婚案件的,應當在開庭前進行調解。無法調解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員代理訴訟。壹般來說,離婚案件的雙方都必須出庭。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必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如果離婚得到批準,它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具體決定。
離婚訴訟結束後,壹方不服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