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或者審核不合格而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而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責令停止持有,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三)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四)經營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場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1)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未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有關單位,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後,為掩飾、隱瞞火災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
(1)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定。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
總結:重點內容有:防火、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法規;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