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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

企業間借款是指沒有財務管理權的兩個企業之間相互借入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壹個企業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借給另壹個企業使用,另壹個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合同法出臺之前,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大多被認為是無效的。

1996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壹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為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上指的是貸款通則。

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壹直否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即企業間借款合同是違法的,應當無效。

《合同法》頒布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後,不能從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中想當然地認定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從法理上看,借貸行為是壹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際上是壹種合同關系。企業間借貸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的法律規範。因此,既然企業間借貸是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間借貸是完全自願的,資金來源是合法的,不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只對國家金融市場有益無害,那麽就應當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不存在“公司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但是,必須遵守貸款利息的規定。同時,應註意以下規定:

國家允許公民將個人資金借給企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效:1。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第七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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