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麽特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根據法國的規定,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壹般來說,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