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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設立公司的規定

《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規定是: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麽特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定人數。例如,根據法國的規定,股東人數至少應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責任限額為股東應繳納的股份數;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任何人繳納股份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必須公開,讓投資者了解公司,做出選擇;

7.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壹般來說,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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