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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和“被辭職”在法律上有區別嗎?

辭職與被辭職(即辭退)的本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二者的區別如下:\x0d\ 1。辭職和辭退的主體不同。辭職的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無論是什麽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行政隸屬關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提出,都不能構成辭職;如果單位不主動,不能構成辭退。通過法定程序解除職工與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需要考慮實際原因。但解除職工與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首要前提是行為主體是誰。\x0d\ 2。辭職辭退不同於政策扶持和政策約束。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賦予(或承認)職工和單位辭職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可以概括為兩類: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所謂政策支持,就是相關政策法規支持辭職辭退的成立;政策約束是指使辭職辭退不成立或附加條件的相關政策法規。相比較而言,辭退的政策支持和約束非常明確,辭職的政策支持遠大於辭退,辭職的政策約束遠大於辭退。換句話說,辭職成立的理由非常廣泛,而免職成立的理由卻相當有限。\x0d\ 3。辭職和辭退的原因性質不同。雖然辭職和免職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戒當事人的意思,但其成立的理由在性質上明顯不同。從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法律上的辭退理由大多是員工自己不同程度的違紀行為。辭職不是這樣的。因此,民眾、社會和單位對辭職人員和被辭退人員的看法不壹,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x0d\ 4。辭職和辭退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員工本人書面提出,辭退單位不需要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文件中關於相關程序的規定,如果單位和相關機構故意拖延,員工辭職產生爭議的最長時間可以是員工首次提出辭職申請後的六個月。辭退爭議最長時間只能在單位向被辭退員工出具《辭退證明書》後15天內。事實上,極少數單位或辦事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序上的差異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員工的合理辭職。\x0d\ 5。辭退和辭職涉及不同的經濟支付。作為下崗職工壹定時期生活的保障和對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要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向下崗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遣散費。離職員工無需向單位繳納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培訓費方面,要求辭職者向單位報銷自己用過的培訓費,但沒有辭退的規定。從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在辭職辭退時,國家政策在照顧單位和職工雙方合法權益方面是偏向個人的。這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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