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8歲以下兒童的充值行為無效,必須是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代表兒童有效。無效意味著該交易自始至終不存在。如果孩子已經充值,遊戲平臺全額退款;
2.8歲以上18歲以下的孩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處理能力獨立做決定,所以他們的行為是有效的,他們的錢是無法追回的。
追繳款項的途徑:人民法院支持通過官方渠道申請返還未成年人的“獎勵”費用,但需滿足四個條件:
(1)未成年人“打賞”的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稱;
(2)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打賞”的行為;
(3)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打賞”行為無效,應退還全部“打賞”款;
(4)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決定“獎勵”壹定的金額。返還的錢僅限於不適合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的部分,並不是全部都可以返還。通常可以根據他們參加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情況等來部分恢復。
未成年人通過遊戲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物品行為解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19條、第20條、第144條的規定,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來說,可以確認其遊戲充值行為並非純盈利。同時,無論是根據壹般公眾的理解,還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都應當認為其大額充值與其年齡和判斷能力不相適應。未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追認,可以主張遊戲平臺退還充值款。
值得註意的是,法定監護人主張平臺退款時,最好能提供充值行為系未成年人所為的初步證據,避免遊戲平臺主張充值行為非未成年人所為。
結合現在的網絡技術,確實很難要求平臺規範未成年人的遊戲充值行為。所以建議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監督,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