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官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法官應當公平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第五條法官應當勤勉盡責,廉潔奉公,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