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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嚴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

人格尊嚴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

壹.個人尊嚴導論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人的資格和權利應當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包括與公民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格尊嚴的法律表現是公民的人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憲法規定的人格尊嚴權,任何人不得加以侮辱或者誹謗侵犯。

第二,人格尊嚴與個人的關系

立法和司法都沒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是抽象的。在民法理論中,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尊重自己與被他人尊重的統壹,是對個人價值的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內容之壹,是壹般人格權最重要的內容。

個人尊嚴和個人存在是齊頭並進的,不可分割。即使是因違法犯罪受到懲罰的公民,也應該受到尊重,而不是侮辱。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具備的最低社會地位,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

個性簡介及特征:

1,性格簡介

人格是指個體在社會適應中對人、事和自身的內在傾向和心理特征。表現為能力、氣質、性格、需要、動機、興趣、理想、價值觀、體質的整合。它是具有動態壹致性和連續性的自我,是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獨特的心身組織。

2、性格的特點

壹個人的性格是在遺傳、環境、教育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不同的遺傳、生存、教育環境,形成了各自獨特的心理點。人們沒有完全相同的性格特征。所謂“人心不壹,各有各的面目”,這就是人格的獨特性。性格的獨特不代表人與人之間沒有共同點。

在人格的形成和發展中,既有生物因素,也有社會因素。人格作為壹個人的整體特征,既包括每個人與他人不同的心理特征,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相同的心理和外貌方面。比如每個民族,每個階級,每個群體的人,都有自己的心理特點。人格是同性和差異性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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