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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或者犯人戴手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對於犯罪分子可能逃跑、犯罪、自殺、自傷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擴展數據

人民警察發現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情況緊急,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或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迫切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警衛、看門狗等物體和目標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罪犯和服刑人員聚眾鬧事、暴動、殺人或者逃跑的;

(十二)搶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物、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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