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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

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別:采購主體、承擔主體、采購內容、采購機制、績效管理。

法律分析

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比較廣泛。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包括全口徑事業單位和全口徑社會組織。政府購買服務:主體更加細化。服務購買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依據公務員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有行政編制管理和財政負擔的群眾團體,主體不包括營利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承包方多為企業。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應當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或者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換句話說,營利性機構可以成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政府采購服務:政府采購的“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的服務主要是公共服務,公益性、公共性特征尤為突出。政府購買服務:禁止轉包政府購買服務,強調對服務提供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對服務結果進行驗收。政府購買服務:目前對政府購買服務沒有這樣嚴格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款資金視為財政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同時使用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不能分別采購的,統壹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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