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律移植水土不服,公眾對現代法律和法治社會的認知有偏差。我國傳統法律主要著眼於維護階級統治秩序的懲罰,缺乏民法的文化基礎。近年來,為了適應迅速變化的社會形勢,中國移植了大陸法系的法律,並在短時間內制定了大量法律,迅速推動了法制現代化。這種由表及裏、自上而下的立法,沒有被公眾及時吸收消化。此外,中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輿論媒體加強了對法律地位和作用的宣傳,人民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逐步提高,導致了這壹時期的社會。部分市民對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認識存在矛盾。他們不以法律為行為準則,濫用訴權,如欺詐訴訟、虛假訴訟、騷擾訴訟、重復訴訟、重復訴訟等。他們誤解法律制度,誇大法律功能,認為法律可以解決壹切問題,過分依賴法律而產生認識偏差,行為盲目,導致大量糾紛湧入司法機關。
第三,現行法律規範本身存在漏洞。這種情況導致民事案件增加。比如,現行法律中,訴訟費標準較低,壹般人都有能力受理案件。成為了大多數人找法院的首選。民間融資、社會集資和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在法律條文上也比較模糊,難以界定合法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行為,導致近年來農村集資案件呈井噴趨勢,多以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借貸的形式發生。雙方都有貸款借條,明確約定了利息和還款日期,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大量此類糾紛已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法律規範在特定情況下與實踐脫節。為了有效地規範社會現象和公共行為,法律會盡可能全面地列舉不同的情形,但也可能導致壹些規定與實踐的脫節,增加司法機關的辦案數量。比如關於不必要訴訟立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會導致法官單獨立案。農民工增多,幾個人壹起幹活,被老板拖欠工資。他們壹起訴至法院討要工資的情況並不少見。同壹被告、同壹訴訟標的、同壹法律關系是典型的不必要訴訟,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合並。實踐中,由於欠薪數額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法院往往會分別立案,以查明法律事實。
第五,民調機構不健全。目前社會矛盾很多,卻沒有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農村基層組織的功能弱化。現有的民意調查組織較少,並兼顧其基層組織的其他工作,調解和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也有所下降。壹些基層幹部為了省事,壹刀切,把很多糾紛推到司法機關門口。
訴訟渠道的限制,決定了很多案件的結果並不理想。民事糾紛的大量增加,不僅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給司法機關帶來了巨大的工作壓力,也使人民的申訴更加繁重。壹旦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群眾上訪。因此,認真分析案件增多的原因,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信訪數量,減輕群眾的申訴負擔,節約訴訟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