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張權利的基礎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後,應首先確定原告的主體及主張的商標,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商標註冊主體與本案訴訟主體是否壹致,如果不壹致,原告主張商標專用權的依據是什麽?如果轉讓相關的轉讓材料有,如果是許可,需要審核許可類型、區域、許可權限等。
(二)商標的有效期和類別。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專用權僅限於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且有期限。特別是要充分註意商品的類型,以檢查原告主張的商標是否與被控侵權商品屬於同壹類別,原告是否提交了涉案商標知名度的相關證據;
(III)所涉商標的有效性。《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詳細規定了商標不予註冊的相關情形,《商標法》第44條、第4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商標無效宣告。因此,面對原告的侵權訴訟,被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撤回工資,並使涉案商標無效。
商標侵權的抗辯:
從侵權抗辯的角度,是否存在侵權首先要確定侵權方式(包括:制造、銷售、承諾銷售等。)原告主張及其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壹般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護:
(1)無法從證據的角度證明被告侵權,需要從證據的三個特征結合具體證據的角度進行審查;
(2)非商標使用抗辯,商標的作用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護專用權是保護標識。如果原告的使用行為不屬於商標使用,不能產生標識功能,則從商標功能和用途來看,不構成侵權;
(三)在先使用的抗辯: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在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記。如果被告商標使用時間早於原告商標註冊時間,可以以在先使用為由主張不侵權;
(4)混淆標準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根本原則,即從回歸市場主體普通消費者的角度判斷涉案商標是否會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標識混淆,需要結合具體商標從字體、發音、習慣、大小、顯著性等角度進行綜合抗辯。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起訴首先要從法律上認定公權的犯罪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的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認為犯罪事實完成,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作出司法判決,由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