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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禁止承諾的法律規定

這是律師執業規範明確禁止的。我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征地拆遷當事人咨詢律師時,往往會問這個案子能不能打贏。肯定能拿到多少賠償?或者律師,妳幫我做,我們按比例分享打贏官司的錢。希望律師在案件委托和律師參與工作前,給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當事人的這種心態完全可以理解,因為征地拆遷發生在自己頭上,政府相關文件無法理解其效力,法律法規也無法理解。在壹臉茫然的情況下,希望律師能直接回答。他們能得到什麽?但是,往往壹個真正有實力、有責任心的律師,是不會對客戶做出任何不切實際、不負責任的承諾的。

律師為什麽不能對委托人做出承諾?

首先,律師的執業規範是明令禁止的。我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訴訟案件禁止風險代理收費。”此外,《律師行為準則》中嚴禁律師虛假承諾。第四十三條:“律師應當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意見。”也就是說,律師在向委托人做出分析和處理意見之前,必須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實際事實和證據。如果委托人只想讓律師在電話裏三言兩語明確告訴他“贏了”或者能贏多少錢,那是不現實的。

其次,行政糾紛本身的特殊性。征地拆遷糾紛主要是政府違法征收和補償不合理引起的。必須有大量證據證明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第壹次面對這樣的困境時,未能及時保留證據,甚至對律師隱瞞了壹些事實,比如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卻告訴律師沒有簽;或者可能是壹些關鍵的征收決定、土地出讓決定等。已經發了,訴訟時效也過了,但我不明白意義何在。壹些重要的信息和證據被當事人自己忽略了,幹擾了律師的整體辦案思路,導致在法庭上被政府打了個措手不及。情況極其困難。

因此,有經驗的、專業的律師在征地拆遷糾紛過程中,往往不會直接對當事人作出任何承諾,而是在充分了解當事人實際情況的情況下,給予其合理的分析和處理意見,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爭取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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