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預防工業事故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工人安全生產培訓,讓工人有強烈的安全生產意識;
2、及時合理發放合格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用品;
3.在危險崗位的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生產警示標誌;
4.建立安全生產的標準程序並嚴格監督其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根據工傷保險的規定,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期限需要具體分析。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壹般情況下,單位通過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有效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可以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單位需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