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管道堵塞、漏水、斷水斷電、物品損壞等由裝修人負責維修和賠償。住宅樓室內裝修活動造成的;屬於裝修企業的責任,裝修者可以向裝修企業索賠。
裝修人擅自拆除、改動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造成公共部位和設施損壞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未進行房屋室內裝修活動申報登記的,
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裝修企業購買或者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修材料,造成大氣汙染超標的,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宅室內裝飾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壹)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供熱、燃氣管道及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超出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的。
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焊接作業,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裝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裝飾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後,
對不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