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程序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國家從不同方面對房屋拆遷作出了具體規定。然而,由於各種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概括如下:1 .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任何建設項目開工前,都要取得建設用地所在地政府規劃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取得建設合法許可。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到當地政府規劃局或規劃辦公室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辦理完前兩項審批後,用地單位向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國土局審核後認為該土地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將出具國有土地批準文件。四。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人應當對規劃拆遷範圍內被拆遷戶的建築物、構築物、常住人口、地理環境、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和趨勢,認真研究制定可行的拆遷辦法,確定拆遷期限。五、開設拆遷資金專用賬戶。拆遷人必須在專業銀行開立拆遷資金專用賬戶,按照拆遷工作的需要,足額存入拆遷資金,專款專用。六、申請拆遷許可證。取得上述條件後,拆遷人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或建設局辦理拆遷許可證,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七。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單位在發放拆遷許可證的同時,發布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拆遷人姓名、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範圍、拆遷期限、搬遷日期等。8.凍結拆遷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著物;(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出租賬戶名稱;(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四)企業的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應在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進行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訂立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各方應當履行。拆遷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搬遷後,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及時實施拆遷。十、強制拆遷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將通過法定程序對被拆遷房屋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