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羈絆”老楊曼風神的時候,安全與民風之間的矛盾成為了大眾熱議的話題。很多人說,雖然免除了刑事處罰,但楊風神的定罪本身就很荒謬。
其實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判決是有根據的。
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違反國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理法規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楊風神的“梨花瓶”煙火,已經達到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定罪門檻”。但同時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因此,二審對楊風神的判決事實上是有理有據、無可辯駁的。
但是,法律在合理的時候應該更有情。
“法無非人情”。當法律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時,它既是自然法,也是國家法。但楊風神的行為實際上並沒有構成安全事故,甚至屬於非物質保護和傳承,即使是自然的,也應該“包容”。如果壹味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分七七地將文化傳承人告上法庭,會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讓公眾不服氣。
更有甚者,在老楊曼風神之前,浙江也發生過類似的“藥木偶戲”傳承人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捕的案件。當時當地法院給了“藥傀儡”壹個未來的出路,允許其在法律的監督下合理傳承文化。另壹方面,石家莊法院的處理雖然合理合法,但沒有有效借鑒以往案例,充分考慮文化和人情的特殊性。
另外,法律審判嚇跑了楊風神的新接班人。壹時間,似乎79歲的楊風神成了“古火”煙花最後的傳人。雖然二審判決可以保障楊風神的人身自由,但“古火”依然沒有自由和傳承。在情感上,法律忽略了審判背後深遠的社會影響。
法律沒有錯,但是“意義”二字不能強行拆解。在情與理面前,法律應該重新審視自己,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進行修改,與傳統文化的傳承保持同步,不能讓安全與民俗的矛盾由傳承人獨自解決。
法律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