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起草起訴狀,起訴狀壹般包括以下四個部分:壹、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第二,具體的訴訟請求。第三,具體事實和理由。第四,質權人,也就是原告本人簽字。其次,管轄權的確定壹般依據以下步驟:壹是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排除法院管轄權,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二是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但有約定法院管轄的,由約定法院管轄;第三,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確定管轄後,將起草好的起訴書和準備好的證據材料提交法院或仲裁。
裝修合同未簽訂合同的,可以收集雙方施工合同關系的相關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報銷憑證等。,並向主管法院提交訴狀進行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第1款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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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120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