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旨在加強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管理的是登記房屋的轉移,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除房地產房屋外,基本都是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被查封、凍結,不允許為被查封人辦理財產轉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條款”,是指生效的強制性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正確理解、認定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效力的維護和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註意區分生效的強制性條款和行政強制性條款。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行政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其效力。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法律法規的意圖,權衡權益類型、交易安全及其調整的對象等相互沖突的權益,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範規範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合同行為發生,就絕對會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強制性條文規範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壹類合同行為,或者規範的是某壹類合同的履行而非某壹類合同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把握該類合同效力的認定,必要時應當征求有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征詢上級人民法院的意見。
從以上評論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將強制性規範分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違反該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範,旨在直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範是指與國家和公眾利益沒有直接關系,以直接維護管理秩序為目的的強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