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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後多久?

法律分析:

死刑判決經法院二審通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最高法院核準後七日內可以執行。如果法院認為被判處死刑的壹方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可以暫緩執行。執行死刑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罪犯已滿75周歲或者懷孕的,不宜使用死刑。死刑執行後的處置:1。死刑執行完畢後,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死亡,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包括執行前後照片)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2、執行死刑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3.死刑執行完畢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下列事項:(1)應當及時審查死刑罪犯的遺書和筆錄;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庭委托等內容的;將遺書和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復印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二)通知罪犯家屬限期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會通知骨灰。逾期不領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處理。死刑罪犯屍體或骨灰的處理,應當在卷內記錄;(三)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衍生問題:

死刑結果如何復核?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核準裁定;2、原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但某壹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文不完全準確、規範的,可以改判後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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