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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關於如何修改省級法規和軍團數量。

在中國古代,在信息傳播技術不夠發達的條件下,標語牌和布告成為政府向公眾發布政令、法令和信息的重要載體。歷史上有很多通知的稱謂,不同歷史時期的稱謂也有變化。比如秦漢魏晉時期,人們大多稱之為“告示”,而唐宋元及明初,則混合使用“榜”、“通告”、“告示”等名稱,也有警告、文告、公告等名稱。明朝中葉以後,大概是因為上下等級的區別,也為了區分其適用範圍,君主和朝廷的布告稱為榜,地方等級和長官的布告稱為布告。廣告牌和通知都是政府針對當前的不利情況或某壹具體事項向民眾發布的文件。雖然叫法不同,但其實都是同壹性質的官方通知。

廣告牌和告示是具有法律和教育雙重功能的官方文件。就其內容和功能而言,大致可分為兩類:壹是以明喻和啟示為目的。內容是強調時弊,肯定倫理原則和治國之道,意在使人有所覺悟和警醒,趨善避惡。二是重申國家法律,公布地方官員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整體遵守。後壹種標語牌和通知是規範性和強制性的。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它們是國家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古代法律的形式之壹。

制定和發布布告和通知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中國古代壹直有重視頒布法令和法律的傳統。西周時期的“懸法如魏”制度,是朝廷公布法律,對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壹種方式。春秋末期,鄭國執政之子制作了《鑄刑書》,晉國大夫趙陽、制作了《鑄刑鼎》,這是諸侯國頒布法律的創舉。為了將法令落實到基層,使人民知法守法,歷代都非常重視法令的公布。從秦漢到唐代,用標語牌和布告來宣布政府命令和法令成為政府官員的壹種常見方式。史書中有很多關於這類的記載。查閱漢、唐、宋的詔令,以及典的文獻,可以看到“在官榜上寫此文”、“在官榜上寫此文”等術語頻繁出現,壹些官榜、告示也有“宣中外文以使其知曉”的要求。在宋元時期,地方官員和官員通過公報發布政府命令和法令非常流行。本書收錄的朱公報、公報、王蕓公報等就是這樣的文件。明清時期,不僅君主和六部發布榜,各級地方督撫和巡視全國的朝廷官員也把發布通告作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施。在地方誌、歷史檔案、明人清物的收藏中,特別是在壹些主持過省、州、縣政務的官員的文集裏,保存著大量的布告、告示。

由於年代久遠,明代以前公布的布告、告示大多已經失傳,完整留存的此類文獻並不多見。目前,明清時期的公報和通告數量相當多,君主和朝廷六部發布的公報,除了朱元璋、明太祖發布的公報,洪武永樂年間明太祖、明成祖發布的公報,以及軍政實例匯編的公報外,都散見於各種史籍和檔案中。鑒於君主公布的兩份代表性名單已分別在《中國法律古籍善本集》和《中國法律古籍善本補編》中公布,且鑒於歷代公布的勸告和教育名單大多相同,本書主要收錄了宋、元、明、清相關地方長官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名單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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