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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回來後被調職,工資降低怎麽辦?

休產假後調崗降薪是違法的。根據《勞動法》中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只有經單位與女職工協商壹致或者因女職工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單位才能調整崗位。

產假期間降薪的處理方式是:變更勞動合同違法,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適當的措施

1,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寫工作內容或崗位條款時,要寬泛並指出崗位的類別,避免寫得很具體的崗位。比如客服部門的員工就應該寫“客服工作”而不是“熱線專員”。營銷部門的員工應該寫“營銷工作”,避免寫“社交媒體專員”。太具體了,因為工作需要調整員工崗位是非常不利的。

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詳細規定了崗位職責。這其實不是壹個好的勞動合同設計。崗位職責應該通過崗位說明書來描述,而不是勞動合同。崗位說明書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修改,但如果寫進了合同,除非與員工協商壹致,否則不能修改。

如果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工作類別,員工休產假或長期病假時,企業只需為員工預留相應部門的工作機會,不需要預留具體崗位。這樣,企業的人員調配空間相應更大。因為這時候員工回歸,只要企業在相應部門為他們提供工作崗位,就不會調整。

2.規章制度

但有時候,經過以上操作,企業還是找不到類似崗位的員工空缺。因此,企業除了做好勞動合同設計過程外,還需要在企業規章制度中保留適當的崗位調整權。我相信hr可以寫規章制度,這裏就不說了。如果不確定,可以在相應的人事和法律數據庫中搜索模板和判例,以供參考。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 *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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