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即“公共福利”,而私法是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人利益”。公法重點保護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特定的、特殊的利益,其次是其他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充當政府實施規制和幹預的合法合理的借口。就實際情況而言,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各種社會相同主體之間的秩序、安全、正義、自由等人類基本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系領域中尋求自己獨立的私益,包括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值得註意的是,應該嚴格區分國家作為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當壹個國家作為私法的特殊主體出現時,比如以國家的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者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國家追求的就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仍然是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