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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合同判斷主要基於以下法律特征:

這種合同顯然對雙方都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該體現平等、等價、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契約正義。

但是,在明顯不公平的合同中,壹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很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壹方要以更少的成本獲得更多的利益,通過承擔更少的義務獲得更多的權利。

2.壹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比如標的物的價格明顯超過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價格或者同類服務的報酬標準。

3.受害方是在沒有經驗或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明顯有利於壹方而不利於另壹方的民事行為。

明顯不公平的條款確定

1,壹方獲得的利益或另壹方遭受的損失是否違反法律或交易習慣等。;

2.訂立合同時,壹方是利用自己的優勢,還是另壹方不計後果,缺乏經驗,取決於利益受損的壹方是缺乏經驗,還是缺乏對合同相關內容的理解能力,或者是因為某種緊急情況,不是真正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比如在合同中設置壹些明顯不利的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擴展數據:

顯失公平與顯失公平的區別,顯失公平在合同訂立時就存在,顯失公平在合同訂立後出現。

(1)明顯不公平的適用往往需要考慮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壹方當事人是否利用了另壹方當事人的輕率、缺乏經驗和對市場情況的不了解而誘導其訂立合同。但情勢變更原則要求雙方在適用時都沒有過錯,情勢變更的發生不能歸責於合同當事人。

(2)顯失公平制度通常適用於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意識到合同的不公平結果,並努力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是,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下,只有在合同訂立後,由於當事人不可預見的變化,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

(3)顯失公平制度,壹方當事人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將具有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力。由於合同解除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不同,這兩個原則的適用也不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明顯不公平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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