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是2020年2月23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城市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按照國家福利政策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內容就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使用年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二、出租人對同壹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如何確定承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的,對租賃房屋有合法占有的可以先成為承租人,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後成為承租人,已訂立前壹份合同的可以後成為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已合法占有出租房屋;
(二)已辦理註冊手續;
(3)合同成立較早。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套房屋上有多份房屋租賃合同的,對租賃房屋有合法占有的人可以優先取得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