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該規定僅針對通過網絡、電視等渠道銷售商品,不包括在普通商店銷售商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二)鮮活易腐的;(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其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2005年6月5438+2月國務院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完善的退換貨制度。(1)國家監督。是指國家通過立法,以國家名義授權特定國家機關代表人民政府實施的產品質量監督。它以國家整體利益為基礎,是對國家權力行使的監督,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不受部門和行業的限制。(2)行業監管。指產品主管部門和企業對本行業、本系統產品質量的監督;也是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管。行業監管與國家監管的主要區別在於,行業監管主管部門不能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3)社會(群眾)監督。應該包括: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產品質量法》第十條)。2.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負責處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3.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處理,支持消費者就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三條)。(1)負責修理、更換和退貨。這是指產品缺陷的責任。產品售出後,消費者發現其性能達不到說明書的要求或因性能故障無法正常使用。此時,銷售者應修理或更換產品。修理更換後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標準的,應當退貨。(二)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指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銷售者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