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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萬明的自白:結婚救不了兇手,親人掩蓋幾十起悲劇。妳怎麽想呢?

窩藏罪是指在不告知自己是罪犯或者逃犯的情況下,協助公安機關藏匿、逃跑的犯罪。犯這種罪的大多是被庇護人的家人、朋友、愛人。他們不顧法理講道理,有些被庇護的人甚至不會悔改,反而繼續傷害更多無辜的人。情況就是這樣。

1986,遼寧沈陽某勞改醫院響起警報聲。警報來自壹名越獄的囚犯。這是壹個強奸犯,因為肺結核剛從監獄轉到醫院治療。他叫王萬明,是個不可救藥的殺人犯。他趁警衛和醫護人員不註意逃跑了,所以雖然警察大力追捕,也沒有抓回來。

王萬明,男,遼寧省人,24歲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1。入獄後不久,他被轉移到托關,在那裏他又犯了壹次罪。因強奸罪加重刑期,因病轉入醫院勞教。期間,他用自己隱藏的工具鋸斷圍欄,成功逃脫。

1992年夏天,陜西省Xi市雁塔區警方接到群眾報警,趕到現場發現壹名女子被謀殺。經法醫檢驗,發現該女子生前曾被性侵,但現場沒有留下有力的線索和信息,因此未能破案,隨後在Xi安市各地接到多起強奸、奸殺報案,但均未破案。

就在警方對Xi安強奸殺人案束手無策的時候,1997發生了壹起性質更加惡劣的強奸殺人案,在壹處農村麥田裏發現了壹名女性受害者。

受害者年輕,剛剛成年,死前曾被強奸、殺害和搶劫。值得註意的是,屍檢結果表明,強奸犯侮辱和折磨了受害者。

第壹起辱屍案發生後,警方仍未能在命案現場找到有力證據,因此案件暫時未能破案。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裏,發生了多起強奸、殺人、侮辱屍體的案件,引發了社會恐慌。由於作案手法相似,警方決定將幾起案件合並,投入大量警力全力偵查。

並非所有的女性受害者都被殺害,但有些人因為各種原因幸存了下來。本案犯罪嫌疑人王萬明的落網,得益於這樣壹個幸存的被害人。當時警方正在伺機作案,受害人馬上認出了王萬明,於是警方立即展開圍堵,將其抓獲帶回派出所。

由於之前案件的僥幸逃脫,犯罪嫌疑人王萬明知道警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認他犯下多起強奸殺人案,所以面對警方訊問時拒不松口。警方只能申請他家的搜查令尋求突破,在他家發現了幾件屬於受害人的物品,才得以動搖王萬明的心理防線。

在鐵證面前,犯罪嫌疑人王萬明交代了自1992以來在安實施的多起案件。據他說,他在1986越獄成功後,逃了五年才搬到Xi安與哥哥團聚,並在Xi安與壹名女子同居,育有壹子。但似乎在家庭穩定後,他並沒有改過自新,而是繼續犯罪。

據王萬明在審訊中交代,他從1992第壹次作案到被抓,作案50余起,殺害被害人20人。經審理,犯罪嫌疑人王萬明被判處死刑,其弟王萬生等知情人因嚴重包庇罪被判刑。

王萬明的不可救藥,從他的刑期就能看出來,但如果沒有他哥哥的包庇,就不會有後來的幾十名婦女被強奸,也不會有無辜的女孩被殺害。法律大於情感,壹味包庇親人,最終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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