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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合同壹般應具備哪些條款?

簽訂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的具體表達,體現在合同條款中。《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按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3.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

傳統民法典中的八大條款並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和“主要條款”。缺少其中壹項或多項當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其實每個合同應該有什麽條款,根據合同情況而有所不同。第470條的規定只是提示性的,沒有強制效力。

簽訂合同時發現內容不合理或條款不明確。當妳看不懂條款的時候,最好先看懂再簽字或者請對方解釋給妳聽。對於簽訂合同所包含的條款以及簽訂合同的具體要求進行詳細咨詢,律師會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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