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上不得設定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但以有地役權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壹條已抵押的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什麽是地役權?
所謂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了自己的便利或者為了增進自己不動產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地役權與土地利用密不可分,是伴隨土地私有制進程而產生的土地利用規範,是大陸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物權法中確立的壹項重要制度。地役權制度的立法精神在於在盡可能不降低地役權土地效用的前提下增加地役權土地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第三百七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五條)在我國首次規定了地役權法律制度。其中,第372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役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八項規定了地役權登記制度。其中,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地役權的性質:
1.以他人房產為題材,以他人房產為內容。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設立地役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人不動產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值得註意的是,我國《物權法》設定的地役權範圍突破了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這是因為: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地役權法律關系只發生在兩塊土地之間,沒有明確規定土地上的建築物之間是否可以設立地役權;為了擴大地役權的調整範圍,我國《民法典》第372條將地役權的主體界定為“不動產”,使地役權也可以針對土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設定。
2、為了提高自己的房地產效率。“利益”可以根據地役權人的意誌設定,在地役權合同中體現為“使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可以包括生產經營上的便利;可以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比如向外看。
3.根據合同成立。地役權是壹種物權,可以由地役權人和供役人協商確定範圍、期限、是否繳納費用、負擔的具體類型等。這裏的協商體現在地役權合同中。
地役權上不得設定抵押權。根據法律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但以有地役權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