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可以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_《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第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壹致,壹方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中標合同外,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購買建設物業、無償建設房屋配套設施、盈利、向建設單位捐贈物業等合同。,從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壹方以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起訴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可以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