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決定不送達的後果是什麽?
1.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後,不公平地送達處理決定,又未通過其他方式將行政處理決定的內容告知當事人的,該行政行為不成立。
2、如果行政機關沒有送達行政決定,而是通過其他方式告知了當事人該決定及其內容,這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不會影響其效力。
2.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發貨
2、留置送達
這意味著,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執法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3.郵寄交貨
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時,應註意:
(1)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
(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服務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方式將執法決定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送達方式。只有在其他任何交付方式都不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這種交付方式。壹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公布執法決定的內容。,過了60天就視為送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是怎樣的?
1.當事人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直接交給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日期的第二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郵寄送達、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壹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不會不送達當事人。即使行政相對人故意隱瞞,按照規定,行政單位也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只要公告時間達到60天,就視為通知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