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告人曹某某有權更換辯護人的法律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曹某某受賄壹案,目前正在妳院二審審理中。現被告人曹某某提出申請,要求更換原辯護人王某某、黃某,並同意其家屬黃某委托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毛立新擔任辯護人(見被告人曹某某寫的申請書及簽字確認的授權委托書)。我們認為,在審判過程中,拒絕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院無權剝奪或者限制。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拒絕繼續為其辯護,並確認張青松、毛立新為其辯護人後,妳院依法應予準許;如果不允許,就構成嚴重違法,必須立即糾正。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據此,被告有權拒絕辯護,且該權利的行使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存在任何訴訟階段的限制。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註:新刑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這裏所謂的“審判”,是審判和判決的統稱。所謂“審判過程”,應該理解為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件的過程。所以,只要被告人在宣判前申請更換辯護人,法院就應該允許。具體到本案,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審結束後、宣判前申請更換辯護人。基於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權利,壹旦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辯護人應當退出訴訟。因此,在被告人曹某某明確提出更換辯護人的申請後,原辯護人王某某、黃某已喪失辯護人身份和權利。此時,如果法院不允許被告人的其他辯護人介入訴訟,就會導致被告人在後續訴訟階段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事實上剝奪和限制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從而導致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綜上所述,被告人曹要求更換原審辯護人,委托、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毛立新為其擔任辯護人,完全合法,本院應予準許。為了保證依法公正審判,請法庭慎重考慮,盡快允許!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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