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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劃分

司法實踐中,對同壹犯罪涉及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力度是不同的,因為刑事責任能力是以年齡劃分的,14周歲以下的人處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階段,對任何刑事犯罪不負責任;

14以上16以下的人處於相對刑事能力階段,只對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人處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階段,應當對刑法規定的所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主要有兩點,壹是8周歲,二是18周歲。8周歲以下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8至18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民事責任能力。還有18周歲以上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關於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如下:

1、14

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八種法定犯罪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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